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露露,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汪XX,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毛XX与被告张XX、汪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毛XX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审判员 祝万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窦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