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
委托代理人张XX,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X与被告付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福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被告付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正常沟通交流。2014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至今双方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付X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离婚,因婚前给付原告大量彩礼,造成被告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原告应返还被告5万元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9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即2014年农历1月15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大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双人被4床、单人被2床、双人褥子2床、单人褥子4床、床罩2个、床单2个、枕套2对、台式电脑1台、餐桌1张、椅子4把、全自动洗衣机1台、微波炉1个、台灯1个、电脑桌1张、电脑椅1把、试衣镜1个。
原、被告共同财产藤椅2把(在被告处)。
另,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订婚11000元,结婚60000万,黄金戒指1个、苹果手机1部。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李X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分居时间较长,并且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至今双方未能和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个人财产(查明部分所列)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予返还。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因婚前给付原告大量彩礼,造成被告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原告应返还被告5万元彩礼,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付X离婚。
二、被告付X返还原告杨X个人财产(查明部分所列)。
三、共同财产藤椅2把,原告杨X与被告付X各分得1把。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被告付X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福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