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孔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婷婷,黑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西胡XX之兄),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哈尔滨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胡XX、哈尔滨XX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胡XX作为本案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哈尔滨XX公司作为本案二审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尔滨XX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三、准许胡XX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胡XX负担40.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哈尔滨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XX
审判员 端XX
审判员 周 志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