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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达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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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XXX实习律师。
被告:达XX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港红桥城XX*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XX(特别授权),广东XX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达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梁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廖XX
人民陪审员  梁艳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XX
  • 2017-07-02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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