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石XX,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XX。
委托代理人:杨XX、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唐山市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遵化市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郝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XX厂与被告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7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