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XX。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苏XX。
委托代理人:郭X,北京XX律师。
原告关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被告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11年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7月17日领取结婚证书,2012年8月5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因琐事争吵。自2013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XX辩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5年1月28日领取结婚证书,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现仍共同居住。
诉讼中,本院与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做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的原因系因双方缺乏沟通和包容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包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XX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