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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犯盗窃罪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甬慈刑初字第1841号
婚姻家庭
赏彩霞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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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X,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犯盗窃罪、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秦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X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水南XX某酒吧门口,见门口一黑色越野车内施XX等人熟睡,车窗及车门未关,遂在车内窃得苹果iphone6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6320元)。当天中午,被告人秦X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一路通讯手机店,店主即被告人陈XX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秦X收购该2部手机,后又将手机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钱转让给他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秦X退还赃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陈XX已退还赃款人民4300元。
被告人秦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X、戎X的陈述、证人张某、陈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秦X、陈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X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秦X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秦X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金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邹XX(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5-11-05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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