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袁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XX。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向东,湖南XX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段XX,系李XX侄儿。
委托代理人钟XX,湖南XX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教育路(家和XX)。
法定代表人姜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对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长罗艳玲
人民陪审员梁荷清
人民陪审员罗治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梁煜东
书记员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