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男,1970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於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吴中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XX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开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刘丽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