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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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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XX。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张XX,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XXX(以下简称XX银行)与被告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XX、张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88766.21元,并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5日,被告付XX向原告XX银行申请生意红贷款,后XX银行核准该申请。
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为还款日。
同时,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内容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XX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XX银行如约向付XX发放了贷款,但付XX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XX承认原告XX银行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被告付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8月25日,被告付XX向原告XX银行申请(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中约定总申请额度为50万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可循环使用,贷款月利率1.5%,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借款人未按合同内容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XX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XX银行、付XX以及被告张XX在该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后XX银行对付XX的申请予以核准,授信额度为5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为还款日,XX银行和付XX在核准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XX银行向付XX发放贷款50万元,现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9789.37元,截止2016年8月29日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5997.36元。
后在额度有效期限内,XX银行又分别向付XX发放贷款13620元、18410元、19070元、20484元、21998元、22780元、23609元、24460元、19770元、21210元、203077元,未予偿还的借款本金合计338976.84元,且自2015年11月5日起均未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以上未予偿还的借款本金共计388766.21元。
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付XX、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付XX向原告XX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XX银行核准贷款的核准通知书,均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双方之间即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
在XX银行向付XX发放贷款后,付XX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因付XX逾期还款,故XX银行要求付XX偿还全部借款本金388766.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付XX、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XX银行要求付XX、张XX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388766.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借款本金49789.37元,截止2016年8月2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为5997.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借款本金338976.84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1元,由被告付XX、张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伟
人民陪审员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王旭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XX
  • 2017-10-19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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