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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XX、柳XX、柴XX与被告柴XX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榆民初字第017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春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柴XX。


原告柳XX。


原告柴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XX、赵春苗,陕西XX律师。


被告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柳XX、柴XX与被告柴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XX、柳XX、柴XX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XX、柳XX、柴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XX、柳XX、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剩余6575元由原告柴XX、柳XX、柴XX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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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建华


代理审判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



书 记 员  梁XX


  • 2014-08-18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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