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XX,女,1948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祁XX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祁XX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XX申请撤回对被告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祁XX承担。
审 判 长 朱XX
人民陪审员 段XX
人民陪审员 杨 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