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新厚沙XX。
法定代表人:万XX。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上诉人在使用相关歌曲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涉及到东莞市所有的KTV行业,在东莞市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该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不属在东莞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XX,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梁振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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