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元民初字第9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判员缪建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X
  • 2015-06-24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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