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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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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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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黄X,云南XX律师。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呈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20日9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呈贡区附近大棚内查获吸毒人员罗X并从其手中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罗X交代零包系从被告人陈X处购得并且愿意配合民警抓捕卖毒品给他的胖子。后民警在罗X的配合下,于2014年8月20日12时许,在昆明市呈贡区锦江XX附近路边抓获正在向罗X贩卖毒品的陈X。在罗X与陈X的交易过程中,陈X发现民警过来就将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海洛因物品及钱丢弃在路边。后民警到陈X租住于呈贡区古城村委会魁阁东XX出租房,在房内沙发抱枕内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圆柱状疑似毒品海洛因4坨。经称量,在陈X租住处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毛重29.9克,净重28.4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X租住房屋内搜出的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XX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的观点,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28.4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陈X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给罗X;2、在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同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均有异议,提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异议,并提出原审法院认定陈X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民警在吸毒人员罗XX的配合下,在昆明市呈贡区锦江XX附近路边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罗XX和被告人陈X。后民警在陈X租住的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古城村委会魁阁东XX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8.4克。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证实上诉人陈XX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陈X所提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及上诉意见、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在卷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上诉人陈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本罪,是毒品累犯、再犯,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陈XX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强
代理审判员  颜瑶瑶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XX
  • 2019-04-30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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