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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蔡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泉民初字第16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蔡XX,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张XX,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黄XX与被告蔡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并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XX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敏
审判员王鹏强
代理审判员王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郑励
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 2014-11-08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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