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张X、杨帆,江苏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孟X,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孟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审判员梁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