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狮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告中山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
法定代理人黄X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XX,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告黄XX,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XX。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XX公司与被告中山XX公司、黄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其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狮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康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