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586XXXX6220-5。
法定代表人万XX,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9057-7。
法定代表人苏XX,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被告戚XX,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XX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戚XX(戚XX之女),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美国大学XX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勾XX(戚XX之母),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XX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被告戚XX、戚XX、勾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担。
审判员李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