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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杜X银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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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XX,男,汉族,1954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XX,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一审被告:叶XX,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一审被告:肖XX,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一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竹西XX。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华兴乡京口XX。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竹西XX。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X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田XX因与被申请人杜XX及一审被告叶XX、肖XX、福建省XX公司(下称XX公司)、福建省XX公司(下称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下称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下称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无法确认本案借款双方就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达成口头约定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双方已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本案所涉《借条》签订时,在场的有田XX、杜XX、叶XX三人,田XX及叶XX均认可当时三人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只有杜XX否认该事实,而叶XX认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无疑会加重其还款责任,故可推断本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其次,杜XX一审庭审中陈述2013年8月4日前其有向叶XX催讨过利息而未催讨过本金,但根据杜XX及叶XX均认可的事实,叶XX2013年6月、7月均按时偿还借款利息,杜XX根本没有必要于2013年8月4日前向叶XX催讨利息,其只能是向叶XX催讨本金,由此可以推断,叶XX与杜XX约定了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因叶XX未归还借款本金,杜XX非常着急便于2013年8月4日前一再向叶XX催讨本金。(二)二审认定田XX作为保证人为叶XX、肖XX向杜XX借款提供担保,且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借款于2013年8月4日到期,杜XX于2014年12月5日向田XX催讨借款已过保证期限,依法应当免除田XX的保证责任。(三)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才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陈述并不一致,且该事实直接关系到田XX应否就本案所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田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杜XX提交意见称,田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田XX的保证责任是否因超过保证期间得以免除。田XX称涉案借款的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该事实只有田XX和叶XX的陈述,并未得到杜XX的认可,故仅凭田XX及叶XX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田XX称叶XX认可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会加重其还款责任,故可推断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叶XX不认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况且本案就是因为叶XX未能偿还涉案借款而致讼,故田XX关于叶XX认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会加重其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田XX称杜XX曾向叶XX催讨涉案借款本金,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便杜XX曾向叶XX催讨涉案借款本金,因叶XX实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份,杜XX向叶XX催讨涉案借款本金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借款双方有约定一个月的借款期限或者涉案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3年8月4日,田XX关于涉案借款2013年8月4日到期,杜XX于2014年12月5日向其催讨借款已过保证期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据此认定杜XX向田XX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并判决田XX承担涉案借款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否属于上述案件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田XX关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田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XX
  • 2016-09-19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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