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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与奉节县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万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女,1978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奉节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X,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X,重庆XX律师。
原告余XX与被告奉节县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XX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对被告奉节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刘XX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X
  • 2014-10-10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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