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武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3月28日,上诉人武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武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李文明
代理审判员 冯XX
书 记 员 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