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3月28日,上诉人孙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李文明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