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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杰民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3月28日,上诉人孙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李文明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书 记 员  常XX


  • 2014-03-28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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