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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董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杰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董X。


委托代理人石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郭X与被告董X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郭X承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冀XX



书 记 员  薛XX


  • 2014-05-22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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