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董X。
委托代理人石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郭X与被告董X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郭X承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冀XX
书 记 员 薛XX
李杰民律师
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董X。
委托代理人石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郭X与被告董X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郭X承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冀XX
书 记 员 薛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