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贾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贾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XX
书记员 宁XX
李杰民律师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贾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贾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XX
书记员 宁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