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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杰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贾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贾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XX



书记员  宁XX


  • 2014-10-29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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