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鉴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具体,且与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码显示的信息不一致,因此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XX
审判员 裴XX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