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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路XX、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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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男,195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熊XX,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路XX、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张松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XX
  • 2016-12-22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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