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X,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XX之妻。
上述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XX,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XX,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XX,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2009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XX,系赵XX母亲,基本身份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X,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王XX、陈XX因与被申请人赵XX、蒋XX、周XX、赵XX、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查明:审查期间,王XX、陈XX提供了其家庭户口簿、王X身份证、王X所在企业证明。从该证据材料看,能够认定王XX、陈XX夫妻有一子一女即王X、王X。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和被申请人赵XX、蒋XX、周XX、赵XX要求赔偿的损失事实,终审判决认定清楚,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王X在事故中已死亡,终审判决根据其肇事时已成年,家庭人口三人,家庭现有安置房一套的事实,判决该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用来赔偿损失。王XX、陈XX申请再审后,提供了其家庭户口簿、其女儿王X的身份证、王X所在企业证明,该证据材料能够认定王XX、陈XX除有一子王X外,仍有一女王X,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X与王XX、陈XX共同生活。虽然王XX、陈XX申请再审主张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为王X、王X对家庭没有贡献,但生效判决按王XX、陈XX家庭有三人确认王X享有三分之一遗产份额,该比例确认与事实有出入。因此,王XX、陈XX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对陈X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康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朱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