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颜福圣,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XX因已与被告李XX登记离婚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贺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利
书 记 员 曹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