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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翠屏民初字第30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颜福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贺XX,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颜福圣,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XX因已与被告李XX登记离婚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贺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利



书 记 员  曹X


  • 2014-10-16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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