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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何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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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XXA-D轴16-21。
法定代表人梁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应学斌,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何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对原审判决XX公司支付何XX2015年2月1XX至2015年2月14XX期间的工资差额234.43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与何XX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XX公司于2014年7月18XX出具《人事调整通知》,以何XX不能胜任品牌经理的工作为由,免去何XX的品牌经理职务,工作另行安排。XX公司于2014年7月22XX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将何XX岗位调整至品牌助理,协助品牌经理的工作。XX公司于2015年1月15XX出具《员工工作鉴定报告》,以何XX团队合作意识差、沟通能力弱、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为由认定何XX不合格,不能满足公司的工作要求,并于2015年1月8XX向工会出具《关于辞退何XX同志的通知》,以何XX存在上述工作问题但没有改正为由,拟自2015年2月15XX起解除与何XX之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3XX,XX公司工会出具《关于辞退何XX同志的工作意见》,同意辞退何XX。XX公司于2015年1月16XX向何XX出具《辞退通知书》,以何XX不能根据公司需要接受工作内容的调整,公司评估没有达到令人满意,认为何XX已不适合继续留任现职为由,决定辞退何XX。XX公司主张辞退何XX的理由除了《员工工作鉴定报告》所列举的内容外,还包括何XX责任心差、经常性迟到、早退,并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表》,主张何XX在仲裁庭审时确认其考勤方式采用指纹打卡,且确认每月考勤无需其本人签名,故应采信其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表》有何XX的签名,有迟到早退扣款记录。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何XX在仲裁庭审时确认其考勤方式采用指纹打卡,且确认每月考勤无需其本人签名,但因何XX对XX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考勤记录》系打印件,不能排除其唯一性,仍有单方制作的可能,故原审法院对《考勤记录》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其次,《工资表》虽然有何XX签名确认,何XX对此亦予以认可,但《工资表》显示XX公司已对迟到早退予以了扣款处罚,且体现不出何XX迟到早退行为的严重性,给其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故不能仅以此证明何XX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第三,XX公司提交的《员工工作鉴定报告》、《人事调整通知》、《岗位调整通知书》、《员工工作鉴定报告》、《关于辞退何XX同志的通知》、《考勤记录》等证据均无何XX签字确认,XX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向何XX出示或送达,何XX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因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何XX存在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情形,亦未能证明何XX迟到早退行为的严重性及提供迟到早退可以予以解雇的合法依据,故XX公司以“何XX不能根据公司需要接受工作内容的调整,公司评估没有达到令人满意”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XX公司应向何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682元(6763×7×2),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XX
代理审判员 尹XX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XX
书 记 员 叶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5-09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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