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周X1之夫)。
被告:周X2。
被告:周X3。
原告曲X与被告周X1、周X2、周X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曲X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曲X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权
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