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市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代表人:熊X。
原告杨XX与被告成都市XX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杨XX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减交5700元,实交2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肖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