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孙X。
被告:陈XX,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张XX,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理费40080元,减半收取200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34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