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7785胡XX与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德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孙X。
被告:陈XX,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张XX,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理费40080元,减半收取200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34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8-01-03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