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崔XX、袁永献,分别系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卢XX,男,成年,现住中山市XX。
被告:中国XX,住所地中山市XX。
负责人:刘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行员工。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9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置换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何XX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XX6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6)易100589;房产证号:C4×××30]的查封;
二、查封原告何XX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祥洲新村中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2)易XXX;房产证号:02×××47]。
审判长 钟劲松
审判员 黄凤坤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