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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卢XX、中国XX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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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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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何XX,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崔XX、袁永献,分别系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卢XX,男,成年,现住中山市XX。
被告:中国XX,住所地中山市XX。
负责人:刘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行员工。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9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置换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何XX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XX6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6)易100589;房产证号:C4×××30]的查封;
二、查封原告何XX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祥洲新村中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2)易XXX;房产证号:02×××47]。
审判长  钟劲松
审判员  黄凤坤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XX
  • 2017-12-04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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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献律师,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优秀律师。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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