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龙岩市南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729307185。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涂萍萍,福建XX律师。
被告:邓XX,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邓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邓XX已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华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