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林XX,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蒋XX,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强制被执行人林XX、蒋XX共同向申请执行人XXX偿还借款本金95416.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公告费56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元;强制被执行人加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XX、蒋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XX、蒋XX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现已查明:1、被执行人林XX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东XX(原机床厂)融侨国际公馆1#-7#楼连体地下室地下1层470车位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遂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将申请执行人XXX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被执行人蒋XX所有闽A×××××6号奥迪牌汽车,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遂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将申请执行人XXX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XX、蒋XX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6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其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陈筑闽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