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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继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魏XX,男,生于1964年1月3日,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新,甘肃XX律师。


被告马XX,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



书 记 员  刘 欢


  • 2015-02-10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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