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生于1964年1月3日,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新,甘肃XX律师。
被告马XX,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