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李继新,甘肃XX律师。
被告雷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被告雷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担。退回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