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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被告雷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麦民二初字第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继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李继新,甘肃XX律师。


被告雷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被告雷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担。退回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樊XX


  • 2015-03-16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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