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杨XX,男,现年5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