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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兴民初字第2360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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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贺XX,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杨XX,男,现年5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XX
  • 2015-06-19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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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2年入选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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