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告:郑XX,(长胜幼儿园附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与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X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郑XX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钱X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