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陈X与被告南京市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苏0115民初97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已注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金宝市场食品城。
经营者:刘X,女,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南京市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霍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X
  • 2017-08-15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