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何XX,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XXX,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祝芪,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XXX、祝芪、第三人上海XX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嘉骏
审判员吕燕娜
人民陪审员陈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