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与被告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XX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X负担。
审判员葛XX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