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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云南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文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昆明XX(经营者夏XX,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邦盛商城5幢1单XX,组织机构代码589XXXX2541-6。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系XX公司主要负责人),男,生于1977年7月30日,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张X,男,生于1973年12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生于1984年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XX与被告云南XX公司、张X、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张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XX撤回对张X的起诉。
审判员张XX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XX
  • 2015-11-26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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