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菲,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曾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曾XX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XX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计5850元,由曾XX负担。
审判员 段小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