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迟X。
委托代理人徐XX、吴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迟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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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孟XX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