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美、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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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审判员 颜景山
书记员 郭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