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XXXX开XX,住所地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K。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黄X因与上诉人合江县XXXX开XX(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黄X诉请解除其与XX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要求XX公司返还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并赔偿房屋重置费用51万元。但经庭审查明,XX公司就其“九支胜利华庭商住楼”项目已取得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黄X客观上已无法在原址重建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黄X解除合同的诉请后,对黄X主张的房屋损失审理、处分不当,相应事实认定不清。由于该部分事实直接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对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和上诉人合江县XXXX开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升山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