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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张XX、魏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聊商终字第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某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XX、张杰,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魏XX,男,农民。


上诉人张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家勇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田XX


  • 2015-05-22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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