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某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XX、张杰,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魏XX,男,农民。
上诉人张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家勇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