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刘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冉开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XX